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职工住房补贴第二批第二榜公示说明
一、在第二批第一榜公示的基础上,2007年11月28日经学校房改工作小组讨论,决定对第二批部分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进行第二榜公示。
二、在第二批第一榜公示后,有个别职工及时补交了申请表,经核实有关情况后,决定在第二榜公示中予以补充。
三、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下表1
| 表1: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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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人员 |
教科人员 |
工勤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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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
面积标准(m2) |
职称 |
面积标准(m2) |
职级 |
面积标准(m2) |
| 科级以下 |
60 |
初级及以下 |
60 |
初、中级工和25 年(不含)以下普通工人 |
60 |
| 正、副科级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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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处级 |
80 |
中级 |
70 |
高级工、技师及 25年(含)以上普通工人 |
70 |
| 正处级 |
90 |
副高级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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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司级 |
105 |
正高级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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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司级 |
120 |
高级技师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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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房职工的认定和计发
1.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除外)。
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职工:
(1) 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2) 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
(3) 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
(4) 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5) 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
(6) 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7) 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2.无房新职工是指1999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其住房补贴按月计发,退下后停发。
①1999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每月的住房补贴按当月基本工资(职务工资+30津贴)×0.66%。
①2005年1月起,根据国务院厅字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中矿大京字[2004]23号文件精神,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月定额计发,无房职工每月的住房补贴金额标准如下表2:
| 行政人员 |
教科人员 |
工勤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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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
补贴标准(月/元) |
职称 |
补贴标准(月/元) |
职级 |
补贴标准(月/元) |
| 科级以下 |
800 |
初级以下 |
800 |
初级工及15年以下普通工人 |
800 |
| 副科级 |
900 |
初级 |
900 |
中级工及15年以上25年以下普通工人 |
900 |
| 正科级 |
1000 |
中级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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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处级 |
1100 |
副高级 |
1100 |
高级工、技师25年以上普通工人 |
1000 |
| 正处级 |
1200 |
正高级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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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司级 |
1400 |
高级技师 |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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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司级 |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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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房老职工是指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其住房补贴采取分段方式计发,退休后停发。
①1998年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一次性发放,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住房补贴=(无房老职工1998年月钧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补贴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根据中矿大京字[2004]23号文件有关规定,职工购房补贴的面积标准见表1。
②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的月住房补贴采取按月方式发放。发放具体办法和标准与无房新职工相同。
③2005年1月1日起,其月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与无房新职工相同。
4.离退休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测算
1998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按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离退休费计算,基本离退休费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各部门自行发放的各项补助。
无房离退休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无房老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根据中矿大京字[2004]2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1998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无房职工补贴的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如表3:
| 表3:98年底以前离退休职工1998年月均离退休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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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人员 |
教科人员 |
工勤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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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
补贴标准(元) |
职称 |
补贴标准(元) |
职级 |
补贴标准 (元) |
| 副科级 及以下 |
380 |
初级及以下 |
380 |
初、中级工和25 年(不含)以下普通工人 |
370 |
| 正科级 |
440 |
中级 |
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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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处级 |
510 |
高级工、技师及 25年(含)以上普通工人 |
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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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处级 |
570 |
副高级 |
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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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司级 |
700 |
正高级 |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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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司级 |
800 |
高级技师 |
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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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根据有关房改文件精神,住房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根据其是否享受购房政策优惠分别处理。享受购房政策优惠,是指《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国管房改[2006]164号)文件印发前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以及按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腾退已购公有住房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
1.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住房未达标职工,其差额补贴或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1265元/建筑平方米+工龄补贴额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例如:张某,副教授,享受的补贴面积标准为90平方米,核定的住房面积为51平方米,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为2年,在天通苑购有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享受购房政策优惠)。其差额补贴为:(1265元/建筑平方米+13元/建筑平方米×2)×(90-51)=50349(元)
2.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住房未达标职工,其差额补贴或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2000元/建筑平方米+工龄补贴额16.5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例如:李某,讲师,享受的补贴面积标准为70平方米,核定的住房面积为46平方米,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为1年,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其差额补贴为:(2000元/建筑平方米+16.5元/建筑平方米×1)×(70-46)=48396(元)
六、已故教职工住房面积核定
1.1999年8月16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前去世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2.1999年8月16日以后去世的教职工,按去世时的住房状况核定住房面积,并按相关规定计发去世前的住房补贴。
七、所公示人员对住房补贴情况若有疑问,可到房改办公室(教师公寓20号)、劳资科(行政1号办公楼101房间)进行咨询。
八、广大教职工对公示人员若有异议,可向房改办公室(教师公寓20号)、人事处或纪委反映。联系电话: 62331335(房改办公室),62331204(人事处),62331958(后勤处),62331431(纪委)。
九、本公示期限为一周。
附件:在职教职工住房补贴
离退休教职工住房补贴
已故教职工住房补贴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房改办公室 2007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