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保卫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维护学校的政治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为改革和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内部工作规定(试行)》和《高等学校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治安保卫工作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单位应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管理目标,与教学、科研、科技开发、行政管理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考核、同评比。
第三条 治安保卫工作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确保重点的方针。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治安管理,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维护内部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保护师生员工和学校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 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负责的责任制,并签定治安保卫责任书。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岗位责任制和各项治安管理制,严格执行。
第五条 师生员工是学校的主人,必须遵守治安保卫法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自学履行义务,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学校的安全。
第六条 本规定同时适用于来校工作、学习的所有人员及单位。
第七条 我校治安保卫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本规定在校长领导下实施, 保卫处负责执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责
第九条 校长职责
1.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
2.制定和实施学校内部保卫工作制度,组织和督促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3.检查内部各项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内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采取消除各种不安定事端和治安隐患的措施。
4.组织审批学校各项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并责成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5.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十条 院系部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领导责任,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本单位管理目标,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行政管理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2.经常对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四防"(防特、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安全教育,督促所属单位做好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3.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4.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切实做好本单位重点要害部位、易发案部位的防范工作,采取措施 ,确保本单位的安全。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确因本单位难以整改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并及时上报校长。
5.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处治安案件,组织调解单位内部及单位有关的治安纠纷。发生刑事案件及灾害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6.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治保分会、义务消防组织的工作,定期开展活动。
7.对外来工作、学习的人员或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进行教育、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保卫机构和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
第十一条 保卫处作为学校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和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向党政领导提出实施意见,在校区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组织落实。
2.根据上级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治安保卫式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报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3.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加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4.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理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5.加强校内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协助有关部门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管理在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员和流动人口。
6.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7.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和要害部位的管理。
8.积极做好全校防火、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9.加强门卫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各种制度。领导保安队,积极开展工作,组织巡逻护校并做好世假日值班工作,积极维护好校内的治安管理秩序。
10.组织做好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防火委员会、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治保会的日常工作。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加强训练,做到工作活跃,活动经常,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作用。
11.监督考察本单位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12.做好户籍管理工作。负责对集体户口的核查办理,负责前往边境地区人员的审批。
13.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14.完成公安、安全机关和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和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学校保卫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做好“四防”宣传教育工作;协助行政领导,依靠群众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做好帮助教育工作;发动群众制定安全公约;组织群众认真执行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参加防火、灭火工作。
第四章 奖惩与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 对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校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学校可依据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他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处理,被处理者不服的,可向分管保卫的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学校保卫部门在执行任务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校内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检查
1.除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外,各院(系)、党政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下属的教研室、实验室及机关科室应对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每周检查一次,每月检查一次,校每季检查一次。
2.检查主要内容: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责任制执行情况,治安、防火隐患、漏洞及不安全因素状况,整改落实情况等。
3.各级应建立治安安全检查记录制度,详细记录检查情况,整改情况,以备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治安保卫工作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治安保卫工作成绩显著的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校考核委员会根据治安开作的考核实绩,评定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并确定对各有关单位责任人的物质奖励等级。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对下属基层单位的考核奖励办法,可参照校级奖励办法自行制定。报主管校长并由校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公布施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